盧西亞諾·利烏亞訴萊茵集團:氣候正義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
諾亞·沃克-克勞福德 喬伊·雷耶斯 尼古拉斯·佩特科夫
格蘭瑟姆氣候變化與環(huán)境研究所網(wǎng)站
2025年7月9日評論
索爾·盧西亞諾·利烏亞和索賠人小組對哈姆高等法院的判決表示滿意。攝影:Alexander Luna
5月28日,哈姆高等地區(qū)法院就盧西亞諾·利烏亞訴萊茵集團案確立了一個強有力的法律先例,可以在全球法院復制,并將塑造未來氣候訴訟的軌跡:原則上,企業(yè)溫室氣體排放者可以對其對氣候變化影響的貢獻負責。諾亞·沃克-克勞福德,喬伊·雷耶斯和尼古拉斯·佩特科夫解釋說。
盧西亞諾·利烏亞訴萊茵集團案的判決——首次由秘魯農(nóng)民索爾·盧西亞諾·利烏亞在10年前對德國能源公司萊茵集團提起,確認主要溫室氣體排放國可以直接對其排放對全球任何地方的影響負責。雖然高等法院最終駁回了個人索賠,認為盧西亞諾·利烏亞的具體洪水風險不符合法律門檻,但它認為公司對氣候相關損害的賠償責任原則上是可能的。因此,它為弱勢個人和社區(qū)提供了追究污染者責任的機會。這標志著氣候訴訟的一個重要轉(zhuǎn)折點,為那些長期遭受企業(yè)排放后果但缺乏要求問責的法律追索權的人提供了一線希望。
案例簡介
該案件由秘魯安第斯山脈的小農(nóng)場主和登山向?qū)鳡枴けR西亞諾·利烏亞于2015年提起,針對德國領先的公用事業(yè)公司萊茵集團,其擁有悠久的煤炭能源生產(chǎn)歷史。索賠人面臨著因氣溫上升而導致冰川退卻的洪水風險。他要求萊茵集團支付與該公司歷史排放量成比例的保護措施費用。
該案在解決氣候變化的全球正義層面方面具有開創(chuàng)性意義:許多面臨最嚴重影響的國家對排放貢獻甚微,而主要的企業(yè)污染者則沒有承擔與氣候有關的損害的責任。盧西亞諾·利烏亞的論點植根于歸因科學,該科學將特定的企業(yè)排放與有形的氣候影響聯(lián)系起來,例如威脅他的社區(qū)的冰川融化。通過推動萊茵集團為秘魯瓦拉斯的保護措施承擔財務責任,盧西亞諾·利烏亞試圖讓公司對其在加劇全球氣候變化方面的歷史作用負責。
問責制的新時代:八個要點
哈姆地區(qū)法院的判決受到環(huán)保團體和活動人士的贊揚,因為法院發(fā)布了可用于未來氣候訴訟的重要聲明,表明法律是解決企業(yè)氣候責任的適當工具。以下是我們從判決中得出的八個關鍵結(jié)論:
1.主要排放國可對其對氣候相關損害的貢獻負責
判決確立了公司氣候責任原則。法院認為,主要排放國對與氣候有關的損害做出了直接貢獻,侵犯了受影響者的財產(chǎn)權。如果發(fā)現(xiàn)索賠人面臨的風險足夠迫在眉睫和具體,則對全球排放量的貢獻份額可構(gòu)成賠償責任的基礎。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主要排放國有法律義務按照其貢獻的比例消除這些形式的損害。
2.歸因科學證明了主要排放國與氣候相關危害之間的直接聯(lián)系
法院以開創(chuàng)性的方式承認,科學證據(jù)可以在公司的排放和傷害風險增加之間建立因果關系鏈,歸因科學可以用來建立這一因果關系鏈。氣候變化的過程在科學上得到了很好的理解,訴訟當事人可以使用歸因研究來追蹤主要排放國和氣候相關危害之間的直接聯(lián)系。
3.“碳主要國家”(大規(guī)模排放國)不能再否認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
法院表示,像萊茵集團這樣的能源公司應該知道,至少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如果不是早在1958年發(fā)布基林曲線研究時,其排放就導致了全球變暖。法院認為,自那時以來,氣候變化的風險已經(jīng)公開,大型公司必須隨時了解其活動造成的潛在危害。在許多公司責任案件中,排放者在他們的反駁中使用了缺乏關于氣候變化的歷史知識——法院已經(jīng)有效地駁斥了這種說法。
4.個別碳主要國家不能再依賴成為“眾多”排放國之一
萊茵集團表示,它對氣候變化的貢獻微乎其微,盡管它是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貢獻者。法院在其判決中認為,如果存在多個造成傷害的風險,則可以對每個人提出索賠。在本案中,索賠人索爾·盧西亞諾·利烏亞可以僅對其中一家公司提出索賠,在本案中,針對的是萊茵集團公司。萊茵集團認為其排放量微不足道,只是“海洋中的一滴水”的論點站不住腳,因為法院承認該公司在全球排放量中的份額(約為0.38%)相對于其他公司來說足夠高,足以承擔法律責任。
5.公司不能再躲在子公司后面,以逃避氣候危機的責任
萊茵集團公司辯稱,盧西亞諾·利烏亞所稱的損害是其子公司的行為造成的,因為其燃煤發(fā)電廠是由其擁有的其他公司經(jīng)營的。法院裁定,公司子公司的排放量可以歸屬于母公司。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它表明化石燃料排放者不能再利用這些論點將責任推卸給遙遠的子公司、承包商或供應鏈合作伙伴,以逃避責任。
6.對穩(wěn)定能源供應的需求并不能證明燃燒化石燃料是合理的
雖然能源安全在德國和其他國家一樣重要,提供充足的能源供應對德國公民和居民至關重要,但法院表示,實現(xiàn)這一需求并不需要化石燃料。這是一個強有力的聲明,支持從化石燃料向可再生能源轉(zhuǎn)型。
7.地理距離不是脫身條款-公司可以對包括氣候變化在內(nèi)的跨界損害承擔責任
盡管是分開的大陸,萊茵集團的排放可能會對盧西亞諾·利烏亞在瓦拉斯的財產(chǎn)構(gòu)成直接干擾。根據(jù)德國民法,法院認為,排放者和受影響的索賠人之間的距離無關緊要,近距離不是先決條件。這為今后與跨界損害有關的訴訟,特別是在氣候變化影響方面的訴訟開了綠燈。
8.氣候訴訟是尋求企業(yè)問責的合法途徑
法院確認,氣候訴訟是追究企業(yè)在氣候危機中的作用的合法工具。這一裁決標志著一個巨大的轉(zhuǎn)變:它為受氣候相關損害影響的人打開了閘門,向主要排放國尋求賠償。當2015年提出索賠時,它是同類中的第一個。十年過去了,數(shù)十個案例已經(jīng)跟隨它的腳步,未來可能還會有更多。
要進一步分析這個案例和許多其他案例,請閱讀由該研究所喬安娜·塞策爾和凱瑟琳·海厄姆撰寫的最新的“全球氣候變化訴訟趨勢”速覽報告(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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